序 言
湖州學院是一所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學校前身為湖州師范學院求真學院,是1999年8月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建立,并經教育部確認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獨立學院。2021年1月25日,經教育部批準,湖州師范學院求真學院轉設為公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更名為“湖州學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教育發展需要,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學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學生與教職工合法權益,全面提高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湖州學院,英文全稱為Huzhou College。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址:湖州市學士路1號,郵編:313000,互聯網域名:http://www.thedigitalhelpers.com/。
第四條 學校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為浙江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是公辦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州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章學校功能和辦學形式
第八條 學校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順應湖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按照“應用型”理工院校辦學定位,堅持學科主線,聚合專業優勢,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推動學校特色發展,全面提升辦學質量和綜合競爭力。
第九條 學校的業務范圍為高等教育辦學。主要教育形式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結合社會需求積極開展繼續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等教育服務,適時開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條 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全面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學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自主設置學科、專業。學科專業布局以理工科為主,兼顧經濟學、管理學、藝術學、醫學、文學等。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學校通過課堂教學、專業實習、社會實踐、畢業設計(論文)等環節與形式,加強對學生的培養與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推進學分制,實行彈性學制。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受教育者授予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以應用研究為主的科學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引領地方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的權利義務
學校的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指導和監管,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建設與發展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
第十八條 行業管理部門的權利義務: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制訂并實施行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引導支持學校改革創新,提升行業發展能力,保障學校依法參與行業競爭,對學校實施行業評估和監督。
第四章 學校治理結構與運行機制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核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三重一大”事項,審定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斷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全面推進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和制度建設。加強對學校內部各單位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揚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突出校訓等載體教育功能,傳承弘揚大學精神,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學校統一戰線工作,加強對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的政治領導,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
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校黨委會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黨委會是學校黨委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委員參加,非黨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湖州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構,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黨委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校長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指示決定和學校黨委決議,依法行使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人才培養、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等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負責學科、專業建設,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四)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六)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并合理使用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行使職權。校級行政領導班子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應按照規定的議事規則作出決策。校紀檢監察室主任、院長辦公室主任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二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制定學科專業、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三)確定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辦法;
(四)評議評審教師學術成就、學術水平,研究生指導教師的任職資格;
(五)受理學術爭議問題,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開展學風建設咨詢;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或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等工作。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領導、學院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四節 教學和科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干學院,并根據發展需要予以調整。學院下可設系、所、中心等教學和學術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職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學院的中、英文名稱由學校統一規范。
第三十條 學院根據學校規定,依法依規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建設、隊伍建設、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
(三)加強學院黨的建設,負責師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四)設置內部業務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實施人員聘任與管理;
(五)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院長負責學院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國際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院長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教職工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學院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學院的黨建、思想政治、黨風廉政工作,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組織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主要決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和決定本學院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院設置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處理相應事務。
第三十六條 學院設立的公共教學機構、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自主管理和運行。學校根據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活動,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代會每4年為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績效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安排,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行使職權,日常工作機構為學校工會。
第三十九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代會制度,其職權參照校級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節 群團組織、民主黨派
第四十條 中國教育工會湖州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愿組成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履行職能。學校按照相關規定設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湖州學院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四十二條 學校支持與鼓勵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等黨外知識分子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多作貢獻。
第七節 其他常設機構
第四十三條學校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向社會公開學校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
學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學校建立檔案室,加強檔 案資料的建設和管理。各職能部門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學校建立校史室,重視教育歷史物證遺存保護,發掘和弘揚本校優秀文化傳統。
第四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校內權益救濟制度,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建立健全校內申訴制度。分別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和校內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明確受理學生和教師申訴的部門和程序。
學校建立健全爭議調解機制。通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就教職工與學校的勞動(人事)爭議進行調解;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就學生、教職工、學校間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
第四十五條學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園制度,制定校園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演練,加強校舍、交通、消防、飲食衛生、健康、周邊環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學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學生自愿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應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依法進行善后處理。
第四十六條學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記管理和審計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七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注冊并且獲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根據需要跨學科、跨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貸款;
(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七)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出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愛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管理制度,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遵守學??荚囍贫群瞳@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和各類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學生黨團組織等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學校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生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熱愛勞動,刻苦學習,勇于探索,銳意創新,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五十二條 學校關心學生身心健康,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學、社會實踐、就業創業指導等服務,采取多種措施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對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學?;驅W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約定或指定規定。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專業技術崗位進行聘任;
(二)管理人員按管理崗位進行聘任;
(三)工勤人員按工勤技能崗位進行聘任。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四)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學校對違法、違紀或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條 學校教師應當為人師表,敬業樹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推進課程思政建設,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履職盡責。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探索教育教學新思路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范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六十一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經費、資產、后勤
第六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確保辦學經費逐步增長;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和財務制度,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學生、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五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七條 學校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性質。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八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學校成立專門機構,加強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的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綠色、生態和智慧校園,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開放辦學與社會聯系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加強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各類社會組織的溝通與合作,主動融入社會,提升學校辦學水平與服務能力。
第七十二條 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與國(境)外高校、科學研究機構、國際組織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推進教育國際化。
第七十三條 學校設立咨詢委員會,作為學校管理和決策的咨詢機構,負責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咨詢、籌措辦學資金、加強外部聯系等工作。學校咨詢委員會成員由學校老領導、老教授、著名校友、社會賢達、校外著名專家等方面代表組成。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與合作,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饡勒辗煞ㄒ幒推湔鲁涕_展活動。
第七十五條 湖州學院校友會是由校友自愿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群眾團體。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鼓勵校友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出謀劃策,貢獻力量。
第七十六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皆為本校校友:
(一)在湖州師范學院求真學院、湖州學院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和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
(二)在湖州師范學院求真學院、湖州學院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
第九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七十七條 學校的?;瞻ɑ罩竞突照??;罩緸閳A形,核心圖案為體現湖州學院師生激流勇進、勇攀高峰精神的“眾人劃漿”造型,在圖形的外圍飾以圓形環,輔以“湖州學院”校名和英文全稱,湖州學院的中文標準字體集趙孟頫的手跡組成?;照聻轭}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為紅底白字,學生為白底紅字。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白色或藍色長方形旗幟,中間印有?;张c中英文標準字校名。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4月16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會審定,經舉辦者審核同意,報浙江省教育廳核準后,由學校發布。
第八十一條 學校章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按程序進行修訂:
(一)章程制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修改后導致章程違反上位法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者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
(四)其他有關學校的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
第八十二條 章程的修訂由校長辦公會議提出,修訂程序與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制度,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湖州學院標識
一、湖州學院徽志
二、湖州學院徽章
(學生徽章) (教職員工徽章)
三、湖州學院校旗
(標志色C100 M80 Y0 K20 R0 G54 B134 #003686)